身份证是用于证明持有人身份的证件,多由各国或地区政府发行予公民。居住在我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,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;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,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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办理条件

1、居住在本市行政范围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,应当依法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;

2、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,可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。

办理材料

1、交验居民户口簿;

2、填写《 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》;

办理流程

1、公民持上述办理材料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申领手续;未满16周岁的公民,自愿申领居民身份证的,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。

2、公安机关在对公民申报材料与本人户口登记项目内容核对无误后,将办证信息传输报送上一级公安机关机关;

3、由县、(市)公安局负责审核签发,再传送至地级库,由地、市公安机关审核后,传送至省级公安机关制证中心;

4、制证中心根据传送信息制作证件,在回送给负责办证的公安机关;

5、负责办证的公安机关核对检验后,将证件发给申领公民。

办理地点

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

办理时限及费用

办理时限: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。交通不便的地区,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,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。

办理费用:工本费每证20元